近日,复旦大学的一份针对陈某、李某、葛某的处分通报引起了网友们的关注,在该不该开除这三名嫖娼的学生问题上,网友们产生的争议。
事件回顾:9月18日,复旦大学公示了三份纪律处分决定,分别名为《关于给予陈某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李某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葛某处分的决定》。
网络资料显示,这三份处分决定分别标识为“校处字[2021]21号” “校处字[2021]22号”和“校处字[2021]23号”,在文件底部签名处盖有校长“许谋生”的印章。
处分的时间:分别为2020.9.26,2020.9.7,2021.1.13。
处分的内容:给予陈某、李某、葛某开除学籍的处分。
处分的原因:在校外嫖娼,并被当地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处分的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
该处分决定在学校进行公示之后,有人将其发布到网络上,并迅速引起了人们的围观。没想到,这三份处分决定却引起了网友们的争议。
反对者的声音:学生隐私不容侵犯!学校对这三名研究生的“严肃处理”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不满,其主要理由包括:
①即便是罪犯也有隐私权,学校的公示做法涉嫌侵犯学生隐私;
②公安局已经做了行政处罚,学校再给予开除学籍处罚算是“双重处罚” 处罚过重;
③作为处分决定由校长签名并公示,其程序疑似使用不当,校长不应该是学生管理的“主管部门”。
在所有反对的声音当中,前两个理由是最多的,即大部分反对者中认为学校的公示做法侵犯了学生的隐私和涉嫌“双重处罚”,学校的处罚显然是过重了。
支持者的声音: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很多网友在网上留言表示支持复旦大学的做法,其主要理由概括如下:
①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校方有权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进行处分;
②从严治校,惩前毖后,对学生加强警示教育;
③学生到学校不仅要学习知识,而且还要先学会做人;
④研究生都是成年人了,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
在所有支持者的声音中,理由最多的即是认为“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学校理应严格管理校规校纪,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理由严肃处理。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究竟写了什么?有人认为,如果学校有相关纪律的规定,那么对三名嫖娼学生的处理也无可厚非。那么,学校的校规中,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呢?
2019年8月26日,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网站上发布了一份2017年版的《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在该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中,第四十条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从该《条例》第四十条内容来看,已经明确规定了针对“卖淫、嫖娼”等违纪行为的处罚方式,及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此可见,复旦大学这次对三名研究生的处理,可谓“有理有据”。
同时,《条例》规定,在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中必须要有“校长签名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这说明这三份处分决定书在程序上都是合法的。
复旦大学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对六种情况“一律开除”:根据2017版《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复旦大学对学生的处分一共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个等级。
《条例》中规定“开除学籍”的情况主要集中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这两部分,一共包括:
①、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煽动、教唆、策划、组织聚众斗殴,或者持械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②、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持有、吸食、注射、提供毒品,或者教唆、引诱、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③、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④、采用抢夺、盗窃等手段获取试题、答案,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故意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个人信息,组织、参与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或者作弊二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⑤、抄袭论文情节特别严重,或由他人代写论文,代他人写论文,或者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⑥、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以上六种情况,一旦发生则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就是所谓的“顶格处罚”,论其处分等级来说,的确是十分严重的;在校学生一定要知晓并牢记,这六种情况就是“六条红线”,作为复旦大学的学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一条都不能踩!
结束语:复旦大学“顶格处罚”嫖娼学生的做法完全合乎程序,对进一步强化思想品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有积极作用,不应该受到过多非议。
研究生很多时候只是在拿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时候还记得自己是该大学的学生,而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当中早已忘记了自己的学校,对学校的校纪校规更是抛之脑后。
这次“顶格处罚”兴许真的能够给那些依然游荡在社会角落的复旦大学生一次强烈的警示教育!
网友们,你们支持谁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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