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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合同十大陷阱(避免家装陷阱)

方应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买了新房进入装修阶段,不少人都担心遭遇家装“陷阱”,如拖延工期、施工用伪劣材料等,为了更好地规范家装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发布并推广《江西省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出台的《示范文本》有哪些亮点?如何按规定签订合同保护自己的权益?对此进行了采访。

装修公司修改合同条款须备案

家庭装饰装修是消费者较大的消费项目,标的额大,专业性强,合同履约期长,签订合同时应慎重。订约前,请认真查看对方营业执照、施工及设计资质,并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了解承包方(即经营者)信用情况,阅读《示范文本》的条款,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且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示范文本》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施工承、发包。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具体情况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约,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约定付款时,分工程初期、中期、验收三次以上、首次付款(含定金)金额以不大于50%为宜。实际使用时,若承包方(装修公司即经营者)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修改、增补或另行约定,则应当删除“示范文本”字样,且还应在使用之日起30天内,到注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为防止伪造,请到: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mr.jiangxi.gov.cn)网站下载本《示范文本》。”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称。

未按时开工须按日支付违约金

在日常装修中,经常遇到装修公司不按约定完工,特别是前期的开工工期一拖再拖,此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示范文本》充分考虑了这一点。合同明确,发包方(指房屋业主)违反规定即未按约提供施工条件,按日向承包方(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的,按日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还明确,开工三日前发包方应当为承包方入场施工提供条件,包括: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等。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办装饰装修登记,因此影响工程开工的,承担延期责任。

如果合同签订之后,一方因故要毁约怎么办?根据《示范文本》条款,合同签订后、开工前,如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解约方除承担对方的实际损失外,交付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收受定金的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工程开工后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责任方按日支付对方违约金。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的,应当向承包方按日支付违约金。承包方延误工期的,应当向发包方按日支付违约金。

装修质量不合格须返工并赔偿

将装修工程承包给装饰公司,最担心的就是材料质量问题。为此,对材料设备有异议也成为《示范文本》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省出台的示范文本,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主张方先行垫付,责任方承担。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按时运到施工现场,通知装修方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约定由承包方提货的,业主应将提货单证移交给装修方,由业主承担运输费用。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其返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顺延。由装修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装修方应当在材料设备送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业主,双方共同验收,由业主确认。装修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其返工费用及材料损耗费用由装修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装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或以低等级、低标号冒充高等级、高标号材料设备进行装修。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非经甲方同意,装修方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如果装修方质量出问题,或使用不合格材料,除进行返工外,还应向业主按日支付违约金。

保修范围项目应48小时内修理

“家庭装修也应该享有保修期!”省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认为。

工程完工后,装修方应当通知业主进行竣工验收,业主自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工程质量验收单》、《工程决算单》。办理移交手续,并签署《江西省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工程保修协议》,结清尾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装修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返工至合格,工期顺延。业主对室内空气质量及工程结算存在异议时,可以请具有法定检测、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检测、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先行支付,责任方承担。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装修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48小时内派人修理。装修方在约定期限内不派人修理的,业主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装修方承担。发生紧急事故的,装修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装修方实施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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