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改后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规定,海南设立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3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子女3岁以前,父母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
为加快构建和完善积极生育支持体系提供政策保障,海南省修改《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优化了生育政策、完善了奖励扶助保障、优生优育服务等内容。清理和删除了阻碍三孩政策实施的措施。
《条例》修改后,海南的产假制度不变,设立父母育儿假。该《条例》规定,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日。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要申请哺乳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检查用人单位给1-2天检查时间
《条例》新增免费实施优生优育措施,明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免费项目。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责任。
其中,海南省实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经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或者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日的检查时间。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母婴保健工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公共场所配母婴设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一对夫妻可生育3个子女
《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子女:有子女死亡的;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其中,归侨、侨眷的生育,夫妻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生育,外国公民的生育,以及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夫妻双方可以自主安排生育时间。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依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病残筛查、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相应科室负责承担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治疗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禁止遗弃婴儿。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
取消社会抚养费优化生育政策
《条例》修改后,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四项中的“和社会抚养费”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对于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了解,海南修改《条例》,有利于改善适度生育水平,保持人口均衡发展。海南省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完成了人口再生产类型历史性转变,人口增长过快得到有效控制,极大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压力。
当前,海南省人口发展形势已发生转折性变化,为进一步释放生育潜能、改善人口结构,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海南省及时修改《条例》,依法推进三孩政策实施落地,配套出台生育支持措施。有利于全面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简化生育办理程序,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再生育子女无需审批。
此外,该《条例》强化了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障。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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