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称谓上统一为“股东会”:不再区分“股东会”、“股东大会”,统一称为“股东会”。
2、法定代表人选任:取消了“执行董事”称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3、统一董事会人数: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公司法修订后,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将统一为三人以上,且不设上限。
4、 明确董事解任程序: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5、职工董事的设置:新增了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应当设董事会职工代表的规定;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职工代表。
6、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再使用“一人公司”的称谓,而改为“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
7、明确一般事项表决比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至二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
9、董事会职权列举:二审稿再次恢复现行公司法列举式表述。同时将”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缩减,并在职权范围中增加“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兜底表述。
10、董事会过半原则:现行公司法董事会“人头决”,其余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二审稿则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1、设置审计委员会: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方式取代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能。当然,目前二审稿对于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设置要求相对较高。
12、不设监事会/监事的情形: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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