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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随错份子钱1200拿不回来了

方应 分享 时间:

浙江湖州,一女子去参加朋友婚礼时随了1200元份子钱。可几天后女子被闺蜜告知自己没有收到,这时女子才发现自己当时给错了,给了同在一酒楼摆孩子成人礼的主人家处。可女子向对方索要时对方先是拒绝归还,后又要求晚上0时还现金1000元。

(来源:小强热线)

叶女士受邀参加好朋友的婚礼时,带着提前准备好的1200元份子钱,来到举办婚礼的酒楼,并交给了在一楼门口“随礼登记处”帮忙收礼的亲朋好友。

在将份子钱交给对方时,叶女士还特意告诉对方,自己是新娘的好朋友。当时对方也没说什么,就将份子钱照单全收了。之后叶女士到二楼参加婚宴。

可新娘从回礼名单中发现叶女士的名字后,就很直接的问叶女士当天是不是没有随礼?叶女士当时有点懵,但又怕引起误会,于是把当天的详细过程告诉了新娘,这时叶女士才知道当天是自己给错了。

原来,婚礼当天该酒楼一楼也有人摆酒,主人家是做生意的俞先生,其当天是为自己16周岁的孩子摆成人礼酒席,将收礼处定在一楼上二楼的平台处。

也就是说,叶女士从楼梯准备上二楼参加婚宴时,误以为新娘是在一楼处收礼,才会将份子钱给错的。

随后叶女士通过酒楼经理联系上了俞先生,并说出了当天的详细情况。叶女士知道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就主动要求返还1000元就解决此事。

但俞先生并不相信叶女士的说法。

其实这也能够理解,毕竟叶女士要先拿出证据来证明当天自己确实是给错了。紧接着,叶女士调取了监控视频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并发给了俞先生。

可谁曾想,俞先生一天拖一天,没有想还的意思。叶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报警求助。可俞先生只是嘴上答应同意归还,但又故意刁难叶女士,说自己人在外地,要叶女士自己来拿现金,不同意转账。

多次沟通过后,俞先生又改口说,要求凌晨0时见面,且坚持要还现金。叶女士担心自己安全,不敢凌晨0时见面并再次报警求助。最终,经协调后,酒楼经理先代俞先生给叶女士支付了1000元解决此事。

有网友认为,俞先生坚持要求当面给现金,而且还要求凌晨0时才愿意给,实际上就是在想让叶女士知难而退,放弃向其索要1000元而已。

也有网友认为,叶女士应当要回1200元,对于俞先生这种人,200元都不能让步。坚决要全额要回。但却有网友反驳称,叶女士也有过错,全额不现实。

那么从法律上讲,叶女士可以全额要回么?俞先生要求凌晨0时还现金的要求,又是否合理呢?

首先,大家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结婚、寿宴的随礼,还是过年过节给长辈的红包,法律评价为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也就是说,只要是自愿给出去的无偿赠与,受赠人又表示接受,那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要回来的。

其次,既然是赠与,那从民法上讲,就属于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最讲究的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也就是说,如果叶女士的随礼是给到新娘新郎,那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可以撤销。但实际上,受赠人并非新娘新郎。即这并非叶女士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换而言之,叶女士交付给俞先生的1200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俞先生获得的1200元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因此,俞先生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

最后,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既然已经明确俞先生负有返还的义务,那么其归还不当得利也属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俞先生在履行返还义务时应当要遵从公平原则,不能强人所难,否则,法律也不会支持这种做法。

综上,叶女士确实可以要求全额返还,且可以拒绝凌晨0时见面还现金这种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无理要求。当然,叶女士自愿同意减免200元也是可以的。

还有网友不解的表示,头一次听说16周岁就是成年人这一说法,而且父亲还要以此为由摆酒收礼。真的是无法理解,这吃相有点难看!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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