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主要有哪些(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1、生效的条件不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不动产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名称不同,质押的财产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在融资过程中,对方需要我们的资产作担保时,是用抵押还是质押?抵押和质押到底有什么区别?其实抵押和质押是担保物权中的两个不同法律概念,标准称呼为,一个叫抵押权,另一个叫质权。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将两者混淆,其实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
一、涵义的不同
1、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或称抵押物。
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不影响使用,债权人不必为保管抵押物付出成本,债权不能实现时能通过抵押权的行使确保债的安全。因此,抵押权堪称最理想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 出质给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或质物。
质权以交付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因而,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后,即失去使用该质押物的机会,而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又不得使用,因此,质权较之抵押权更为僵硬。
二、担保财产的范围不同
1、可抵押财产: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海域使用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禁止抵押的财产: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质押的财产:能够成为质押财产的, 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押,除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权利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①汇票、本票、支票,②债券、存款单,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抵押权和质权的设定生效不同
1、抵押权须登记时生效。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以动产或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押已交付或登记生效。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生效。证券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生效。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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